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关于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国关工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关工委是党中央批准成立的,以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以关心、教育、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青少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中国关工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青少年的正确方向,坚持“急党政所急,想青少年所需,尽关工委所能”的工作方针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配合,主动作为”的工作定位,着力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引导青少年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和帮助青少年成长成才,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中国关工委组织和依靠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简称“五老”)开展工作,大力弘扬“忠诚敬业、关爱后代、务实创新、无私奉献”的““五老”精神”,充分发挥老同志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中国关工委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关工委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国关工委积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结合关心下一代工作实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用党的理论占领阵地,提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使之成为关心下一代工作创新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在青少年中持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宣讲活动,充分发挥“五老”的榜样带动和教育引导作用,团结教育青少年坚定理想信念, 听党话、跟党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努力奋斗。
第八条 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强化教育引导和实践养成。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党史国史、党情国情、国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继承和发扬光荣革命传统,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九条 加强青少年关爱帮扶工作。围绕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助力脱贫攻坚,通过扶智、扶志帮扶贫困青年脱贫致富。按照国务院要求,与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关爱与服务工作。依法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心下一代公益慈善事业,共同为青少年排忧解难。
第十条 加强青少年智育教育。引导他们珍惜时光,勤奋学习,注重实践,努力掌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现代科学技术和劳动技能,提高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本领。
第十一条 加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教育。引导他们锻炼强健的体魄,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培养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的一代新人。
第十二条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出台、实施有关青少年发展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划,从源头上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引导他们提升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预防为主,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关爱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组织“五老”开展网上舆论引导、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发挥在心理服务、社区治理、文化环境整治、矛盾化解等方面的作用,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第十三条 提升青少年文明素质。深入开展“老少共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强化家庭教育基础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关工委。建立中国关工委领导成员学习和干部培训制度,采取自学和集中讨论相结合,定期举行中国关工委班子成员学习讨论会。每年定期举办全国关工委干部培训班,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树立以青少年为中心的导向,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本领,关爱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坚持改革创新,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针对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用于解决问题、指导工作实践,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意见建议。结合实际制定重点研究课题,定期召开全国理论成果和调研成果研讨会。
第十六条 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办好中国关工委的刊物和网站,发挥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作用,积极推进网上关工委建设。加强与宣传部、文明办、新闻媒体等的联系,建立大宣传格局,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注重总结经验,树立、推广、宣传先进典型和工作品牌。定期评选全国“最美“五老””全国关心下一代“十佳工作品牌”,以典型和品牌建设带动面上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八条 进一步开展境内外青少年人文交流。不断创造新的载体,讲好中国故事,研究和借鉴国(境)外先进经验。加强内地与港澳台青少年之间的交流,努力增强港澳台青少年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
第十九条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二十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保持和增强关工委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
第二十一条 坚持服务大局。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谋划和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把新发展理念和党的决策部署变成广大“五老”和青少年的自觉行动,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二十二条 坚持服务青少年。始终把服务青少年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困难青少年身上,为他们排忧解难,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改革创新。紧紧把握新时代脉搏,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发展导向,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关心下一代工作规律,努力开创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新局面。
第二十四条 坚持发挥“五老”作用。按照自愿参加、就地就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建设一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素质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五老”队伍。对“五老”做到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鼓励他们在时代的舞台上老有所为、发光发热。
第二十五条 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面向基层、依靠基层、深入基层、服务基层,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大力加强基层关工委组织建设,聚焦五好关工委建设目标,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支持、帮助和指导,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使之成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坚强堡垒。
第二十六条 坚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以党建带关建,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关工委主动作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心下一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关工委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第四章 组织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关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关工委设名誉主任、顾问若干名,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中国关工委主任由党中央任免。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关工委领导班子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领导班子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次,研究总结当年工作,安排来年工作,商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关工委主任办公会议是中国关工委的议事机构,成员由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职责是: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中国关工委领导班子全体会议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处理日常工作及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关工委下设办公室,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领导班子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处理日常事务,做好服务老同志、服务青少年、服务基层工作。办公室配备干部若干名,按公务员进行管理。加强办公室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关心办公室在职干部的成长。
第三十二条 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明确常务副主任分工负责,为关心下一代工作服务。直属事业单位要坚持公益性, 坚决杜绝一切以关心下一代为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一次“五老”队伍建设成员单位联席工作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有进有出、进出有序的原则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保持关工委的生机和活力。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关工委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财政全额拨付。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关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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